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辦法》,各類水利工程的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標準明確,具體如下 :
(一)水庫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1.平原水庫:上游管理范圍從校核水位線向外劃定,大型100-150m,中型80-120m,小型10-50m;下游管理范圍從壩腳線向外劃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型50-100m;兩側的管理范圍從壩肩或者壩后坡腳起向外劃定:大型300-500m,中型200-300m,小型50-300m。保護范圍從管理范圍向外劃定:大型500-1000m,中型200-500m,小型50-200m。
2.山區水庫:上、下游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采用平原水庫標準,兩側的管理范圍為第一個自然分水嶺以內的區域,保護范圍從第一個自然分水嶺向外劃定50-500m。重點水庫可適當放大范圍或者提高一級標準。
3.水庫泄洪、輸水建筑物和附屬設施以及輸水廊(管)道:管理范圍從其基礎邊界線向外劃定100-500m,保護范圍從管理范圍向外劃定100-500m。搶險取土用地、維修場地及水庫專用路,按其實際占地確定管理范圍,也可劃定10-50m保護范圍。
4.塘壩:參照平原小型水庫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二)引水樞紐的管理與保護范圍
引水樞紐管理范圍包括攔河壩(泄洪閘)、進水閘、沖砂閘以及兩岸工程護堤地、管理房、維修養護場地等用地及其周圍100-500m以內的面積,保護范圍從管理范圍向外劃定50-200m。
(三)渠道的管理與保護范圍
渠道按設計流量和渠道規模劃分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管理范圍,挖方渠道從渠線計起,填方渠道從渠堤外坡腳線計起,傍山渠道從開挖線計起;保護范圍從管理范圍向外劃定。
1.渠道設計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圍為2-10m,保護范圍2-10m。
2.渠道設計流量在10-50m3/s,管理范圍為10-20m,保護范圍10-20m。
3.渠道設計流量在50m3/s以上的,管理范圍為20-50m,保護范圍20-50m。
(四)河道(溝道)的管理與保護范圍
河道(溝道)按年徑流量劃分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管理范圍從兩岸堤防的外腳線向外劃定;保護范圍從管理范圍向外劃定。
1.年徑流量在1×10?m3以上的,管理范圍為20-50m,保護范圍50-100m。
2.年徑流量在1×10?m3以下的,管理范圍為15-30m,保護范圍30-60m。
(五)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劃定標準,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