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8日03時05分,鄯善縣連木沁鎮連霍高速G30線3339公里+800米前路段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車輛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217.3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6號)的有關規定,經報請鄯善縣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縣人民政府領導任組長,縣交通運輸局、紀委監委、應急管理局、總工會、公安交警等相關單位組成的“8.8”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及經過,對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進行了復核確認,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系蘇NDT636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24MA276L031B;地址: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瑤溝鄉瑤溝工業園區216號;法定代表人:袁某;主要負責人:袁某;注冊資本:1000萬元;成立日期:2021年10月9日;營業期限:2021年10月9日-無固定期限;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城市配送運輸服務(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國內貨物運輸代理、裝卸搬運、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包裝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2.劉某某,系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個體運輸戶,為冀FZ1132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
3.馬某1,系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平羅縣個體運輸戶,為寧B56640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
4.天津市利瑋宏達物流有限公司,系津CK6068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300618566X;地址:天津市西青區楊柳青鎮西青街道奧森物流A區205號;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主要負責人:尹某某、馬某2;營業期限:2014年11月10日-2064年11月18日;經營范圍:國際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運輸貨物打包服務、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新能源汽車整車銷售、國內貨物運輸代理、國內集裝箱貨物運輸代理、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裝卸搬運、租賃服務(不含許可類租賃服務)、汽車拖車、救援、清障服務、金屬材料銷售、金屬結構銷售、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儀器儀表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五金產品批發、五金產品零售、汽車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行業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1.為切實加強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規范普貨運輸企業經營行為,泗洪縣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通過完善監管機制、強化執法檢查、開展專項整治等一系列舉措,全力保障道路貨運市場安全有序運行。2025年3月以來,與公安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累計對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檢查2次,未發現問題。
2.事故發生后,泗洪縣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再次對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經查,該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兩類人員)經江蘇省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件有效期:2025年6月17日-2028年6月16日,有效期3年)。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對駕駛員及其他10名從業人員均進行了崗前培訓,并進行了理論測試,結果為合格,并與駕駛員簽訂了掛靠合同。根據第三方(江蘇比特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蘇NDT636車輛北斗行動歷史軌跡顯示,車輛在發生事故前未出現超速報警。
(三)有關責任單位履職情況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縣交通運輸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吐魯番執法支隊鄯善執法大隊對事故發生路段的日常檢查不夠細致、隱患排查不到位。
(四)事故現場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鄯善縣連木沁鎮連霍高速G30線3339公里+800米前路段,現場為原始現場,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并按照有關程序開展現場勘察和現場調查工作。
事故現場為G30線臨時停車區,路面為瀝青路面,停車區全寬7.3米,長100米,現場有事故車輛、事故車輛所留痕跡,天氣情況為晴,視線良好。
(五)事故現場示意圖

(六)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蘇NDT636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車輛品牌:陜汽牌,車輛類型: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貨運,車輛檢驗有效期止:2026年6月30日,車輛于2025年6月3日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購買保險,強制保險單號:11018993902998991329,商業保險單號:11018993902998991328。該車輛于2025年6月9日取得《道路運輸證》(蘇交運管字321324201935號),《道路運輸證》年審有效期至2029年6月8日。
冀FZ1132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劉某某,車輛品牌:解放牌,車輛類型: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貨運,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車輛于2025年7月24日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購買保險,強制保險單號:P2503001130697590000005226,商業保險單號:P2503003130697290000004421。該車輛于2025年7月25日取得《道路運輸證》(冀交運管保字130634609551號),《道路運輸證》年審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
寧B56640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馬某1,車輛品牌:解放牌,車輛類型: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貨運,車輛檢驗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車輛于2025年5月28日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購買保險,強制保險單號:12801133902985046203,商業保險單號:12820053902528359359。該車輛于2024年5月30日取得《道路運輸證》(寧交運管字640221072371號),《道路運輸證》年審有效期至2027年5月29日。
津CK6068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天津市利瑋宏達物流有限公司,車輛品牌:解放牌,車輛類型: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貨運,車輛檢驗有效期:2026年4月30日,車輛于2025年4月14日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購買保險,強制保險單號:10311613902907975641,商業保險單號:10311613902907975633。該車輛于2024年4月22日取得《道路運輸證》(津交運管青字1201111191994號),《道路運輸證》年審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
(七)當事人基本情況
1.李某,男,×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證號:320827××××××××465X,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泗洪縣某鎮某村某組某號,現住址:江蘇省泗洪縣某鎮某村某組某號,駕駛證號:320827××××××××465X,檔案編號:321303920927,初次領證日期:2003年5月21日,準駕車型:A2D,系事故中蘇NDT63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遼A535超號半掛車駕駛人,聯系電話:180××××3828,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劉某某,男,×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證號:130634××××××××3131,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某縣某鄉某村某號,現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某縣某鄉某村某號。駕駛證號:130634××××××××3131,檔案編號:130600274642,初次領證日期:1998年12月21日,準駕車型:A2,系事故中冀FZ113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FYP48號掛車駕駛人,聯系電話:139××××0084。
3.馬某1,男,×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證號:640221××××××××0635,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某縣某鎮某村,現住址: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某縣某鎮某村。駕駛證號:640221××××××××0635,檔案編號:640200657977,初次領證日期:2009年6月16日,準駕車型:A2,系事故中寧B566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寧AYD52號半掛車駕駛人,聯系電話:151××××6669。
4.杜某某,男,×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證號:120224××××××××0513,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寶坻區某鎮某村某排某號,現住址:天津市寶坻區某鎮某村某排某號。駕駛證號:120224××××××××0513,檔案編號:120007177762,初次領證日期:2012年2月28日,準駕車型:A2,系事故中津CK606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津K0133超號半掛車駕駛人,聯系電話:133××××9170。
(八)事故當日天氣情況
事故發生當日天氣情況晴,視線良好。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8月8日03時05分,李某駕駛蘇NDT63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遼A535K(超)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鄯善縣連木沁鎮連霍高速G30線3339公里+800米前路段時,與杜某某駕駛停放的津CK606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津K0133號掛車相撞后,又與馬某1駕駛停放的寧B5664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寧AYD52號掛車碰撞后,又與劉某某駕駛停放的冀FZ113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FYP48號掛車相撞,造成駕駛員李某死亡,車輛及車上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與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發生路段實行交通管控,防范次生事故發生。根據鄯善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暨消防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對G30連霍高速“8.8”道路交通事故開展調查的督辦通知》要求,經報請縣人民政府成立“8.8”事故調查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縣紀委監委、應急管理局、總工會、公安交警等相關單位開展事故調查。
(三)事故應急救援評估
事故發生后,死者善后事宜有序推進。經評估,此次應急處置響應及時、措施得當,有效控制了事態擴大。
(四)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17.3萬元,其中喪葬及撫恤費用317792元,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555208元,流動資產損失費用500000元,其他損失費用800000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駕駛蘇NDT636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時,未遵守確保安全暢通原則通行,未保持安全車速,與停靠在路邊休息的3輛車發生碰撞。根據司法鑒定結果,李平駕駛碰撞瞬間行駛速度為86km/h,屬于超速駕駛。
(二)事故間接原因
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車輛違法違章行為未處理或處理不及時。
杜某某駕駛津CK6068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帶津K0133超號半掛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根據司法鑒定結果,掛車尾部反光標識不符合《機動車回復反射裝置》GB11564-2024中的相關要求。
馬某1駕駛寧B56640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寧AYD52號半掛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根據司法鑒定結果,掛車尾部反光標識不符合《機動車回復反射裝置》GB11564-2024中的相關要求。
劉某某駕駛冀FZ113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FYP48號掛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根據司法鑒定結果,掛車尾部反光標識不符合《機動車回復反射裝置》GB11564-2024中的相關要求。
(三)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根據鄯善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652122120250000021號),駕駛人李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人杜某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駕駛人馬某1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駕駛人劉某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四)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初步認定,“8.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駕駛員李平安全意識淡薄,未保持安全車速而引發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四、對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江蘇省宿遷市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車輛違法違章行為未處理或處理不及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由行業主管部門對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李某:系蘇NDT63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李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行駛時,未遵守確保安全暢通原則通行、未保持安全車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李某已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2.袁某:系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
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袁某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3.王某某:系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作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開展不扎實,對車輛違法違章行為未處理或處理不及時,建議由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理。
4.杜某某:系津CK6068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杜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鄯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已進行處理。
5.馬某1:系寧B56640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馬某1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鄯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已進行處理。
6.劉某某:系冀FZ113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劉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鄯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已進行處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訓
(一)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
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與風險管控機制缺失,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
(二)車輛駕駛人員
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車輛駕駛人員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識較差,未遵守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未保持安全車速,造成該起事故發生。
六、整改措施
(一)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
泗洪超發物流有限公司應當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的駕駛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職業道德、駕駛操作規范作為重點培訓內容;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動態監控,要切實落實車輛、從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二)泗洪縣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
泗洪縣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應當加大對轄區內貨運企業的安全監管,指導企業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標準,防范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三)鄯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鄯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應當加大對易發生事故路段的巡邏檢查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違反道路運輸和交通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路面執法管控力度,確保道路安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