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07-03 13:14
文章來源:鄯善縣商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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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計劃清單 | |||||||||||||
| 序號 | 主管部門 | 檢查事項名稱 | 檢查對象 | 實施機關 | 檢查標準 | 檢查依據 | 檢查頻次 | 檢查類型 | 檢查方式 | 年度檢查頻次 | 是否屬跨部門聯合檢查 | 牽頭部門 | 配合部門 |
| 1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遵守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監督檢查 | 外商投資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及時報送投資信息,是否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是否存在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報告的行為,是否有重大遺漏。 2.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按照規定通過提交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注銷報告、年度報告等方式報送投資信息。 3.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在辦理被并購企業變更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4.外國投資者提交初始報告,是否報送本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投資交易信息等信息。 5.初始報告的信息發生變更,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否于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備案)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不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否于變更事項發生后 20 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 6.外商投資企業提交變更報告,是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投資交易信息等信息的變更情況。 7.外商投資企業是否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8.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年度報告,是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企業經營和資產負債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是否報送獲得相關行業許可信息。 9.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及時補報或更正未報、錯報、漏報的有關投資信息。外商投資企業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所列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補報或者更正是否符合該條例有關規定。 10、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規定的行為。 |
【規章】《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2019年12月30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號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商務主管部門可聯合有關部門,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
每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 | 否 | / | / |
| 2 | 自治區商務廳 | 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監督檢查 | 外貿進出口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是否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2.交易、交易記錄及生產經營報告、備案情況。 3.是否轉借許可證、是否超許可范圍。 4、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的行為。 |
【規章】《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2006年9月21日商務部令第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根據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訂) 第四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對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
每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化局 |
| 3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回收拆解企業是否符合建設條件并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2.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情況。 3.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流程是否合規。 4.回收拆解企業是否依規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5.回收拆解企業是否依規建立并如實填寫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臺賬。 6.回收拆解企業是否依規處置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 7、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規定的行為。 |
【規章】《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0年7月18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五)“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 |
每半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2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環保局、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 |
| 4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檢查 | 汽車、二手車銷售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供應商、經銷商是否依規銷售產品。 2.供應商、經銷商是否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3、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汽車銷售管理規定的行為。 |
【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年4月5日商務部令第1號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采取“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供應商、經銷商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復制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每季度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4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公安局、市場監管局 |
| 5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事項的檢查 | 商業特許經營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否擁有至少 2 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 1 年。 2.特許人是否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 15 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是否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3.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是否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4.特許人是否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并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5.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6.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是否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7.特許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8.特許人是否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9.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是否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
【法規】《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2月6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5號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每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管局 |
| 6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對外勞務合作領域規定事項的檢查 | 對外勞務派遣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是否存在違規派遣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等行為。 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是否按規定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繳存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是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是否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協助辦理勞務人員在國外的居留、工作許可等手續。 4.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人員是否遵守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是否從事損害國家安全 例》《辦理勞務人員出和國家利益的活動。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是否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等,是否與勞務人員簽訂服務合同或勞動合同,是否協助勞務人員與國外雇主訂立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 5.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是否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等。 6.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特定國家或者地區工作的,是否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
【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第四條 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
每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 | 否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公安局 |
| 7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事項的檢查 | 家政服務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家庭服務機構是否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 | 【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商務部承擔全國家庭服務業行業管理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家庭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指導協調合同文本規范和服務矛盾糾紛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庭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
每季度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4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管局 |
| 8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餐飲業促進和經營管理辦法》規定事項的檢查 | 餐飲經營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餐飲服務經營者是否在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食品浪費工作的領導,確定反食品浪費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費工作機制,組織對食品浪費情況金鑫監測、調查分析和評估,加強監督管理,推進反食品浪費工作。 【規章】《餐飲業促進和經營管理辦法》(2025年5月12日商務部令第3號公布 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餐飲行業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規劃,完善標準體系,開展監測分析,會同相關部門鼓勵和引導餐飲服務經營者紙質餐飲浪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加強安全管理,促進餐飲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和部門職責,加強對全國反食品浪費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分析評估食品浪費情況,整體部署反食品浪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管理。 |
每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管局 |
| 9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情況的檢查 | 商貿流通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商務領域經營者是否在其經營場所或網站的醒目位置張貼、擺放或設置國家禁限使用規定的標語或者鏈接標識。 2.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含外賣平臺)企業的入駐經營者是否按規定作出自律承諾。 3.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含外賣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是否每半年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是否真實、完整,上半年報告是否于當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下半年報告是否于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完成。 4.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在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是否符合規定。 5.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是否報告其自營、聯營及其場所內經營者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情況、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和場所內經營者作出自律承諾的情況。 6.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是否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快遞塑料包裝(含塑料包裝袋、塑料膠帶、一次性塑料編織袋等)的使用情況、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和平臺內經營者作出自律承諾的情況;是否按照報告期開展總體評估。 7.外賣企業是否報告塑料購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是否按照報告期開展總體評估。 |
【規章】《商務領域經營者使用、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辦法》(2023年5月10日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自2023年6月20起施行) 第六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商務領域執行國家禁限使用規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報告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涉及本辦法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發生調整的,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商務領域經營者執行國家禁限使用規定和使用、回收報告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
每半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2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管局 |
| 10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 | 成品油經營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企業在進行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及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時,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 2.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應在規定時限內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3.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符合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保、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商務、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油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嚴格落實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制度,據實核算數據,完善油品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 4.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經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歇業。歇業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因自然災害、城市建設等原因造成歇業或無法正常經營的,經企業所在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批準,可延長歇業時間 5.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準確明示油品種類和標號進行銷售 6.加油設施罩棚標注的企業名稱應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登記信息相符 7.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但應在加油站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 8.成品油經營企業應配合檢查,檢查不合格應限期整改到位 9.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許可條件,不能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 10.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不得涂改、倒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11.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統一格式,每月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購銷存數據,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12.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新建、改(擴)建成品油零售網點 13.成品油經營企業應按規定購進、銷售成品油 14.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從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生產企業或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購進成品油 15.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或終端用戶加注成品油 16.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未經批準不得在零售網點以外加注成品油 17.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本置于企業經營地址(場所)的醒目位置 18.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和質量、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等培訓,定期開展安全自查 19、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成品油流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
【規章】《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2025年8月1日商務部令第4號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依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流通實施監督管理,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成品油流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對檢查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通報同級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
每季度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4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市場監管局 |
| 11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事項的檢查 | 單用途預付卡發卡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是否符合管理辦法規定。 | 【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令第9號公布 根據2016年8月18日商務部第2號令修訂)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
每季度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4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管局 |
| 12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規定事項的檢查 | 家電維修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是否存在以下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一)虛列、夸大、偽造維修服務項目或內容;(二)隱瞞、掩飾因維修服務導致永固產品損毀的事實;(三)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 2、家電維修經營者是否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明示服務項目和家電配件的收費標準、質量規范、質保期限以及投訴電話。 3、家電維修經營者從事特約維修,是否取得商標權人授權,是否在被授權范圍內提供維修服務,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內的授權證明。 4.家電維修經營者是否通過企業互聯網站、電話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本企業維修服務人員身份資質查驗,從業人員是否按要求向消費者提供資質份,并佩戴或出示。 5. 家電維修經營者是否在提供維修服務前應當向消費者明確告知維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項,尊重消費者選擇。 6.家電維修經營者是否遵守對于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在維修服務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不得用于與維修活動無關的領域。 7. 家電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服務中發現同一品牌、類型或批次的家電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的,是否及時通報生產者、銷售者,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8、家電維修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是否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
【規章】《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2016年6月15日商務部令第7號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家電維修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家電維修服務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
每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
| 13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規定事項的檢查 | 舊電器電子產品銷售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經營者收購舊電器是否對收購產品進行有效登記。 2、經營者是否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 3、經營者是否遵守對于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在流通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不得用于與維修活動無關的領域。舊電子電器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出售人應當在出手前妥善處置相關信息,經營者收購上述產品前應作出提示。 4、經營者是否違反規定收購禁止收購類產品:(一)依法查封的、扣押的;(二)明知是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走私或其他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四)起亞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購的。 5、待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是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 6、經營者是否項購買者明示產品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嚴禁經營者以翻新產品冒充新產品出售。 7、經營者是否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仍在三包有限期的是否依法履行三包責任。 8、經營者是否違反規定銷售禁止銷售類產品:(一)喪失全部使用功能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條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銷售的。 9、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
【規章】《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2013年3月15日商務部令第1號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經營者和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信息和材料。 |
每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管局 |
| 14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洗染業管理辦法》規定事項的檢查 | 洗染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經營者是否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上懸掛營業執照,明示服務項目、服務價格以及投訴電話等。 2.經營者在接收衣物時是否對衣物狀況進行認真檢驗,履行下列責任:(一)提示消費者檢查衣袋內是否有遺留物品;(二)提示消費者易損、易腐蝕及貴重飾物或附件,明確服務責任;(三)將衣物的新舊、臟凈、破損程度和織物面料質地、性能變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費者說明;(四)對確實不易熙然或由不能除凈的牢固性污漬,應當告知消費者。確認洗染效果。 3.提供服務時是否向消費者開具服務單據并寫明規定的內容。 4.經營者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商務部門備案。 5、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洗染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
【規章】《洗染業管理辦法》(2007年5月11日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第5號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第一款 商務部對全國洗染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洗染行業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
每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管局 |
| 15 | 自治區商務廳 | 對《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事項的檢查 | 美容美發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是否具有明確的服務項目范圍,并按照其服務項目范圍提供服務。 2.是否向消費者出具相應的消費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3、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美容美發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
【規章】《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1月8日商務部令第19號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商務部主管全國美容美發業工作,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美容美發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
每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管局 |
| 16 |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 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下發的《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驗表法》,嚴格對標對表開展檢查工作。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法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發布,2014年7月29日修訂) 第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
每月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12 | 否 | / | / |
| 17 |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 對鹽行業管理及食鹽專營工作的監督檢查 | 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1.是否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2.是否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 3.是否按照食鹽儲備制度要求,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4.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開展批發銷售業務的范圍是否與其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載明的批發區域一致,并執行業務行為發生地鹽業主管部門對食鹽批發銷售業務的管理要求。 5.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受委托加工食鹽是否完整標注委托生產企業和受委托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受委托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等相關信息。 6.食鹽定點企業是否按照不得委托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加工食鹽,不得受非食鹽定點企業委托生產加工食鹽,不得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生產地址之外的地點生產加工食鹽要求開展相關生產活動。 7.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
【法規】《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 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二十三條 鹽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二)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與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及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工具、設備;(四)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采取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鹽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鹽業主管部門調查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每半年1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2 | 是 | 鄯善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 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化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