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07-03 11:15
文章來源:鄯善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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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鄯善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計劃清單 | |||||||||||||
| 序號 | 主管部門 | 檢查事項名稱 | 檢查對象 | 實施機關 | 檢查標準 | 檢查依據 | 檢查頻次 | 檢查類型 | 檢查方式 | 年度檢查頻次 | 是否屬跨部門聯合檢查 | 牽頭部門 | 配合部門 |
| 1 |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轄區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鄯善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 1.是否具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所需條件; 2.是否持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3.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4.是否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是否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5.是否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其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是否不少于60日且無刪改記錄; 6.是否接納未成年人; 7.是否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8.是否在8時至24時以外的時間營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長效試點地區除外); 9.是否經營非網絡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長效試點地區除外); 10.是否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法規】《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2016年2月6日、2019年3月24日、2022年3月29日、2024年12月6日國務院令第797號第五次修訂,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
高風險12次中風險6次 低風險2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小于等于12次 | 否 | / | / |
| 2 |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 對歌舞娛樂場所的行政檢查 | 轄區內歌舞娛樂場所 | 鄯善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 1.是否具備申請從事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所需條件; 2.是否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3.現場容納的消費者數量是否超過核定人數; 4.是否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禁入標志上是否注明舉報電話; 5.是否接納未成年人; 6.歌曲點播系統是否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7.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以及播放、表演的節目是否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內容; 8.是否按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 9.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是否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9.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是否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10.是否在上午8時至凌晨2時以外的時間營業; 11.是否為未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12.是否對違法犯罪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報告; 13.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技術監管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規章】《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
高風險12次中風險6次 低風險2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小于等于12次 | 否 | / | / |
| 3 |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 對游藝娛樂場所的行政檢查 | 轄區內游藝娛樂場所 | 鄯善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 1.是否具備申請從事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所需條件; 2.是否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3.現場容納的消費者數量是否超過核定人數; 4.是否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限入標志,限入標志上是否注明舉報電話; 5.設置的電子游戲機是否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6.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是否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內容; 7.是否按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 8.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是否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9.是否在上午8時至凌晨2時以外的時間營業; 10.是否為未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11.是否對違法犯罪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報告; 12.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技術監管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規章】《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
高風險12次中風險6次 低風險2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小于等于12次 | 否 | / | / |
| 4 |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 對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務網點的行政檢查 | 轄區內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務網點 | 鄯善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 1.是否具備申請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邊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條件; 2.是否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是否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擅自引進外商投資; 3.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營業執照的載明事項是否與許可證一致; 4.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5.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后,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6.是否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 7.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8.旅行社設立分社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9.是否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10.是否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載明應載明的事項,是否拒絕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11.是否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時,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換; 12.是否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13.是否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者在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向旅游者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是否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償服務,是否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 14.是否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 、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 15.是否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16.是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 17.是否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是否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18.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委托; 19.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時,是否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 20.是否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是否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21.是否按期報告與導游的勞動合同變更情況,是否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 22.是否妥善保存兩年內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是否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 23.是否根據國家發布的風險級別采取相應的措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是否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 24.組織出境旅游,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關信息; 25.對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26.組織境外旅游,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是否予以制止; 27.邊境社組織的旅游團隊出發前是否如實填報邊境旅游團隊名單表有關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邊境旅游合作協議載明的區域范圍、停留期限開展活動,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國家禁止前往和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游; 28.旅行社服務網點是否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法規】《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 ,應當按照職責分工 ,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 ,發現違法 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 、服務質量 、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 【規章】《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4月2日國家旅游局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12月6日國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 《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 ,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查閱招徠 、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 、相關文件、資料,以及財務賬簿 、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等材料 ,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 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法規】《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2002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4號公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訂) 第二條 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游;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進行涉及體育活動、文化活動等臨時性專項旅游的,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 【規章】《旅游安全管理辦法》(2016年9月27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1號公布,2016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游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范、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 【規章】《邊境旅游管理辦法》(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令第12號,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原國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發布的《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條 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邊境旅游工作的統籌協調 、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 ;國務院外交、公安、海關、移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邊境旅游有關工作。 |
高風險12次中風險6次 低風險2次 | 日常檢查 | 現場檢查 | 小于等于12次 | 否 | / | / |
| 填寫說明: 1.“檢查對象”應列明具體檢查對象名單,或者精準指描述對象具體范圍。 2.“檢查依據”限于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命令,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檢查;列說明(1)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含規章令號);(2)具體條、款、項、目及引用相關條文原文。 3.“檢查類型”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個案檢查(根據投訴舉報、專班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卻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明顯超過合理頻次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將進行跟蹤監督)。 4.“檢查方式”主要包括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三種,各單位在該欄目中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具體檢查手段等表述。 5.“年度檢查頻次”不得超過由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 6.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在表格欄目外適當增加欄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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