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07-03 11:22
文章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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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計劃清單 | |||||||||||||
| 序號 | 主管部門 | 檢查事項名稱 | 檢查對象 | 實施機關 | 檢查標準 | 檢查依據 | 檢查頻次 | 檢查類型 | 檢查方式 | 年度檢查頻次 | 是否屬跨部門聯合檢查 | 牽頭部門 | 配合部門 |
| 1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檢查和調取賬簿、發票、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檢查和調取賬簿、發票、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項。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稅務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檢查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檢查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稅務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3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稅務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4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關問題和情況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關問題和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稅務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5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稅務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6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稅務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7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稅務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8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稅務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9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社會保險費相關檢查 | 繳費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社會保險費相關檢查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社會保險費相關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10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納稅調整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納稅調整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法》第八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社會保險費相關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 | 根據風險點或上級發布 | 否 | ||
| 填寫說明: 1.“檢查對象”應列明具體檢查對象名單,或者精準指描述對象具體范圍。 2.“檢查依據”限于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命令,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檢查;列說明(1)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含規章令號);(2)具體條、款、項、目及引用相關條文原文。 3.“檢查類型”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個案檢查(根據投訴舉報、專班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卻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明顯超過合理頻次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將進行跟蹤監督)。 4.“檢查方式”主要包括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三種,各單位在該欄目中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具體檢查手段等表述。 5.“年度檢查頻次”不得超過由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 6.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在表格欄目外適當增加欄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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