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積極推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鄯善縣林業和草原局起草的《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意見反饋時間為1月27日-2月6日,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至鄯善縣林業和草原局。
聯 系 人:祖里甫卡爾·托乎尼牙孜
聯系電話:13899311138
郵政編碼:838200
通訊地址:鄯善縣新城東路707號
電子郵箱:286620113@qq.com
附件:1.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起草《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情況說明
附件1
關于禁止捕獵陸生野生動物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強化野生動物管理,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禁獵區
鄯善縣行政區域全域。
二、禁獵期
禁獵區內全年為禁獵期。
三、禁獵工具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氣槍(氣壓彈射裝置)、麻醉藥、玻珠槍(電擊槍)、體育運動槍支、鐵夾、排刺、彈弓、弓箭、弩、彈叉(彈力彈射式裝置)、標槍、粘網、鐵絲網套、高頻聲波裝置和其他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等工具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四、禁獵方法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定的和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槍擊、投擲利器、火攻、煙熏、水淹、投毒、麻醉、聲音誘捕、燈光誘捕、犬捕、車捕、鷹捕、設置陷阱、撿蛋、挖洞、使用電擊裝置和設置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等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五、禁獵對象
列入國家和自治區發布的相關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
六、法律責任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在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獵捕及其他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將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
禁獵期間,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按核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八、舉報電話
0995-8399379
九、禁獵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禁獵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2
關于起草《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情況說明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圍繞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開展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和長遠性工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等生態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求是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了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獵捕野生動物行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鄯善縣市實際,鄯善縣林業和草原局牽頭起草了《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本文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3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條第二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二條第二款“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本文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公告出臺能夠普及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使野生動物保護理念深入人心,營造野生動物保護濃厚社會氛圍,很好保護我縣野生動物棲息地和繁衍生息,維護鄯善縣生態平衡。
2.公告出臺能有效推動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堅決遏制濫捕濫獵野生動物勢頭,從源頭上抓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